办理公证的程序 :
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事务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受理是指公证机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特定公证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特别程序是针对招标、拍卖、提存、遗嘱、有奖活动等公证事务的特殊需要,而在公证程序上作出的特殊规定。公证特别程序是相对一般的公证程序而言的,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期限 : 公证事项应从公证机构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公证服务收费 :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的规定,公证处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按标的比例收费。
其中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 1 )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劳动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 50 元;
( 2 )证明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 50 元;
( 3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 (受 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 80 元;
( 4 )证明赡养协议、抚养协议、扶养协议每件收费 100 元;
( 5 )证明遗嘱每件收费 150 元;
( 6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及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 500 元;
( 7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 2% 收取,最低收取 200 元;
( 8 )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 0.3% 收取,最低收取 100 元;
( 9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 0.3% 收取;
( 10 )证明经济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除外)标的额 20000 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 1% ; 20001 元以上的收取比例按标的额递减。其他公证服务的收费详见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 [1998]718 号)规定。对有困难的单位与个人,公证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